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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昊

经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湖股份( 600257,收盘价6.78元)一年的调查,终于得出了结论。 根据大湖股份公开公告,企业于2008年5月28日收到当地证券监督局寄来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8年12月2日起结束对企业的调查审理。

根据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结果,2007年以前,企业在年报中没有如实披露安乡水产与鸿鑫控股集团之间的相关关系,被认为是鸿鑫控股集团系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企业进行警告,警告当时的罗祖亮董事长,决定罚款10万元。 其他直接负责人:对时任董事、总经理曾卫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彭荣钦给予警告,各处5万元罚款。 当时的董事、副社长李祖军、当时的副会长、董事会秘书黄新元、当时的董事梁淑敏、曹先生对钧给予警告,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时独立董事赵涌涛给出了警告。

“证监会处罚大湖股份以及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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