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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记者曾子建
,由于7年前发生的贷款纠纷,力合股份( 000532,收盘价11.00元)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
力合股份今天宣布,参股企业借3亿港元以上贷款逾期未还,企业也以所持该参股企业的股权为抵押,与银行签订《股权抵押合同》。 由于这7年的债务纠纷事件,力合股份被冻结在已建的银行账户,其账户余额约为55万元。 据拆解相关人士介绍,虽然此次力合股被冻结的账户资金数量很少,但不能说对企业一点影响也没有。
根据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二分之一
公告,1994年,力合股份与其他两家企业共同出资,与珠海华电洪屏柴油发动机发电有限企业和珠海华电洪湾柴油发电有限 通过投资建设和经营华电洪屏企业的这两家企业的注册资本总额约1900万美元,力合股份的出资比例为40%。 同年,洪湾企业、洪屏企业分别与中行澳门分行和大丰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书》,向上述两家银行分别借款1.552亿港币和1.565亿港币,贷款期限为5年。 并且力合股份将洪湾企业、洪屏企业40%的股权抵押给中行澳门分行,签订了《股权抵押合同》。
但是,上述两家企业成立后,由于严重的损失,贷款逾期无法偿还。 2002年,中行澳门分行和大丰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2004年,法院判决,在力合股份持有洪湾、洪屏企业股份的现值范围内,洪湾、洪屏企业承担主债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但是,银行方面不服判决,继续上诉。 2006年,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企业获悉,今年6月8日,法院账户冻结违规
在建行珠海市海滨分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该账户资金余额约55万元。 这是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进行冻结行为。
企业认为,法院冻结企业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已经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企业尽快解封被冻结的账号。
力合股份认为,企业应负责的仅限于所持洪湾、洪屏企业股份的现值范围内,企业并不是对洪湾、洪屏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企业承担的责任应该以上述股票的现值为限。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企业冻结金额也有争议。 因为洪湾、洪屏企业无法清偿主债的具体金额尚不明确,该力合股份应承担的责任也不明确。 法院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的金额很可能大大超过企业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但力合股表示,账户冻结暂时不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企业正在积极调整处理,及时公布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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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3亿贷款纠纷拖了7年 力合股份银行账户被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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