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记者孙嘉夏出生于上虞
一审败诉了,但是徐财源并没有扭转势头。
年2月23日,小股东徐财源诉金宇集团( 600201,收盘价13.02元)案的二审在呼和浩特市中院开庭。 起诉书中,徐财源要求二审法院确认金宇集团于年5月28日召开的2009年股东大会违法,并依法撤销在该会议上作出的所有决议。
当天的审判将于上午9点开始,10点30分左右结束。 法庭没有在法庭上做出判决。
徐财源所说的金宇集团2009年股东大会预定于去年5月20日举行。 但是,年5月18日,金宇集团宣布该股东大会延期至5月28日,在会上增加了“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提出将周衡龙、郑卫忠两人新增为企业第七届董事候选人。 这两人平均来自金宇集团的股东“大象创业投资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大象创投)”。
从小股东徐财源来看,金宇集团发布的该公告不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 徐财源在一审中表示,根据金宇集团企业章程,增加临时提案必须在召开股东大会的10天前,也就是每年5月10日前提出。 另外,根据企业章程的另一规定,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发出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应于年5月12日发出补充通知。 ”徐财源说。
根据金宇集团以前的公告,年5月17日,企业方面收到了大象创投提出的新提案。 徐财源向《每日经济信息》记者表示,“大象创投的提案显然是在5月20日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天提交给上市公司的,而不是在股东大会前十天提出的。 因为这个提案是无效的。” 在之后的一审中,徐财源的主张没有被法院承认。
在二审中,徐财源及其代理律师表示:“象创投逾期提出的提案不合法,因其非法提案而延期举行,并将该非法提案移交表决通过的股东大会不合法。”
徐财源列举了金宇集团企业章程第53条的规定。 “单独或合计持有企业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天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天内发出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复印件。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制定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建议或者增加新的建议。 ”
根据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的当天庭审文案,金宇集团方面在答辩中认为,处理本案争议的关键是“认清企业法规定股东提前10天提交临时提案的立法目的”。
金宇集团的代理律师表示,企业法该条款的首要立法目的是花足够的时间了解提案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并考虑提案的副本。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东大会能否延期,怎么延期都没有规定。 此外,金宇集团的企业章程对股东大会延期也没有禁止性规定。 因此,除非依法明确禁止,金宇集团董事会有权延期召开股东大会,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金宇集团章程。
徐财源认为:“该法的目的是保证股东的知情权,使股东比较有效地行使表决权,防止或减少股东大会人为操作的可能性。”
标题:“小股东诉金宇集团案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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