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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优先股、应急资本、私募股权次级贷款、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以前流传的再保险等工具
业内广为流传的《保险企业资本补充管理办法(意见征集稿)》昨天公布了。 《管理办法》的核心重点是,一方面鼓励和规范资本工具创新,拓宽保险领域的融资渠道,增加优先股、应急资本、私募股权贷款、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非以前流传的再保险等工具; 另一方面,优化保险领域的资本结构和资本效率,以满足改革的需要,比较有效地防范各种风险。
保险企业的实际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是指保险企业持续经营状态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吸收损失的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核心二级资本。 附属资本是指只有在保险企业破产清算状态下才能吸收损失的资本,包括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
保险企业的实际资本应当符合以下特征。 存在性,即保险企业的资本必须是实际支付的资本。 中国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 持续性,即保险企业的资本没有到期日或必须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较长期限的二次性,即保险企业资本清偿顺序必须在保单债务和正常债务之后,非强制性的,即本金返还和利息(股息)支付是保险企业的强制义务
《管理办法》规范的保险企业各种资本补充办法,按来源和性质两个维度,可分为以下四类。 外源性股票性包块普通股、优先股(部分股)、应急资本)、外源性债权性包块优先股)、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内源股票性包块资本的公积、留存收益、内源债权性债权
虽然融资渠道在扩大,但各融资渠道的融资额在“管理方法”上也有不同的限制。
保监会表示,为优化保险企业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管理办法》规范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发行额。 一是对属于核心一级资本的普通股没有限额限制; 二是优先股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超过企业普通股总数的50%,优先股募集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三是保险企业发行的各种债务性资本工具的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其中,私募基金发行的二级可转换债券规模不得超过核心一级资本的50%; 四、保险企业发行应急资本,根据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可以增加的实际资本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资本总额的5%和10亿元两者中的较小者。 五、保险企业运用非以前流传的再保险补充实际资本,不得超过企业实际资本的10%和5亿元的小者。
标题:“保监会拓宽保险业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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